中国海关总署日前颁布2010年第33号公告*,对中国进出口货样及广告品的申报规范,作出了以下的变更。该公告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进出口货样及广告品的申报规范变更:
免税金额的限定:取消原对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进出口货样及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其商品编码(HS),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满足以下两种条件的进出口货样及广告品可免税:
1)进出口税额低于人民币五十元
2)经寄件人申请,且海关认定为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口货样及广告品#,如破损衣物及鞋底打孔的单鞋
因此,您的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进出口货样及广告品,将有可能面临征税。
海关申报人的资质:所有进出口货样及广告品,必须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由于海关对申报规范的变更,进出口货样及广告品的清关时间预计有所延长,为减少该海关新政策对贵公司进出口快件通关的影响,联邦快递请您及早做好以下准备:
如您未获得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请及早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通过代理人办理海关申报手续。如您将通过代理人办理海关申报手续,请提供代理在海关注册名称和10位注册代码,并保留进出口代理协议以备使用
请提供进出口货样及广告品的商品编码(HS),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以协助我们完成进出口货样及广告品的HS归类工作。